南京市老山景区保护条例
核心提示: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老山景区生态环境、自然景观和人文资源,加强老山景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老山景区(以下称景区),是指以老山森林公园为主体的区域以及周边地区,具体范围是:东至景区规划路、京沪铁路支线;南至沿山大道;西至宁合高速、京沪高铁;北至汤泉规划路、江星桥路、宁连高速。
景区分为核心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区,具体范围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景区规划确定。
第三条景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景区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促进景区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浦口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本条例。浦口区人民政府设立景区管理机构,负责景区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与景区毗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浦口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景区的保护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
景区开展公益林培育、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林相改造等,享受国家、省、市有关林业、资源保护、景区建设等扶持政策。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破坏景区资源、设施和环境的行为。
为景区保护和管理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浦口区人民政府、景区管理机构给予表彰、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公益林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景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