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草畜平衡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 第一条为了实施草畜平衡制度,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维护和改善草原生态环境,促进草原畜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草原从事畜牧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草畜平衡,是指为保持草原生态系统良性循环,在一定时间内,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通过草原获取的可利用饲草饲料总量,与其饲养草食牲畜所需要的饲草饲料总量保持动态平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普及草畜平衡知识,支持和引导农牧民采取人工种草、畜种改良、舍饲养殖等措施,减少草原载畜量,防止超载过牧。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核定草原载畜量,制定减畜计划并组织实施,所需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草畜平衡的组织实施工作并配备专职草原监督管理人员,加强草畜平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在实施国家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的村,聘用一至二名草原管护员,作为公益性岗位统一管理,一年一聘。
县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草原管护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草畜平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本省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均应实行草畜平衡制度,草畜平衡区由省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第九条省、市(州)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草原载畜量标准,结合当地草原监测结果,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不同类型草原的载畜量标准。
第十条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成立草原载畜量核定专家组,征求草原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意见,核定草原载畜量,明确草原使用者或者承包经营者的牲畜饲养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