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鼓励土地权利人等市场主体参与旧改

核心提示: 如何唤醒低效存量用地?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深入推进城镇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
    如何“唤醒”低效存量用地?11月23日,国土资源部召开《深入推进城镇化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新闻发布会。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将着力改变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主要由政府主导的现状,建立健全政府引导、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要求,鼓励土地权利人、集体经济组织等市场主体和社会力量参与改造开发,形成形式多样的改造开发模式,增强改造开发的动力。

  《指导意见》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地方实际,提出低效用地的具体认定标准,做好调查摸底、标图建库和项目实施方案编制等内容。尤其是要编制低效用地再开发专项规划。

  “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减少城镇外延式扩张及新增建设用地,应该是一种趋势。但旧城改造难度大,情况复杂,为鼓励房企和其他社会资本介入,政府应适当在规划和管制上放开些,给产权人更多自主权力,在开发方式上更多让市场自行决定;同时,适当减免税收。”国土资源部土地勘测规划院副总工程师邹晓云对中国房地产报记者表示。

  城中村、棚户区、破厂房用地将作为改造开发重点

  国土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在去年《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发布会上曾透露,目前我国城镇低效用地占40%以上,农村空闲住宅达到10%~15%,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城镇工矿建设用地约5000平方公里,占全国城市建成区的11%。地方低效用地的突出表现是圈而不建、圈而慢建、圈多建少的问题。

  何为低效土地?国土部副部长赵龙指出,主要表现为4种形态。

  一是布局散乱,容积率低、建筑密度低、投入产出率低;二是产业用地配置不合理,大量工业用地集中在黄金地段,有的还是淘汰类或禁止类产业;三是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建筑危旧、设施落后、环境脏乱,群众意见大;四是闲置浪费现象存在,个别地区甚至出现空城、“鬼城”。

  如何对低效用地再开发,《指导意见》主要从两方面提出了管理措施:

  一是,严格控制改造开发范围,加强规划统筹。按照既有利于对低效粗放用地改造、优化用地结构布局,又防止标准过低、造成大拆大建的要求,《指导意见》将城镇低效用地限定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存量建设用地,并且要求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2009年以后发生的建设用地不纳入改造开发范围。

  同时,从节约集约用地、促进产业升级、改善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发展质量等方面,提出将禁止类、淘汰类、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以及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作为改造开发重点。

  二是健全协商和社会监督机制。《指导意见》规定,建立公开畅通的渠道,充分了解和妥善解决群众利益诉求,做好民意调查,充分尊重原土地使用权人的意愿,未征得原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不得进行改造开发。建立改造开发项目信息公开制度。严格执行土地出让相关程序,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涉及出让的必须开展地价评估、集体决策、结果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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