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拟明确夫妻共同债务范围

核心提示:记者从6月25日在京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吸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
 记者从6月25日在京举行的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了解到,本次提请审议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次审议稿吸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之规定,明确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回应社会重大关切。

  现行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债务的认定。根据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其中第24条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近年引发较大争议,一度成为社会关注焦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收到大量群众来信提请备案审查该条司法解释。2017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启动备案审查工作,积极推动问题解决。2018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修改此前司法解释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此即社会大众所谓夫妻债务新解释。

  2018年8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时,当时的婚姻家庭编草案并未写入该“夫妻债务新解释”。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当时给出特别解释:考虑到“夫妻债务新解释”刚出台不久,尚需进一步观察评估。对此,分组审议时,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吸纳“夫妻债务新解释”相关规定的内容。一些地方、部门、法学教学研究机构、社会公众也提出,“夫妻债务新解释”的规定比较妥当,建议草案加以吸收。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与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此次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次审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草案在第三章第一节“夫妻关系”中增加一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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