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源县公安局联合市监、农牧开展农资经营场所专项检查

核心提示:为保障春耕生产期间农资市场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秩序,防止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春季农业
        为保障春耕生产期间农资市场安全,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犯罪,进一步规范经营销售秩序,防止假劣农资坑农害农,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保障春季农业生产。4月24日,门源县公安局联合县市场监管局、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对农资经营场所进行专项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查验、询问了解等方式重点检查了农资销售门店的经营许可范围、农资采购和销售台账,查看二维码溯源制度落实情况;重点对种子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标准,是否存在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农药、肥料等农资违法行为;督促商户做到索证索票规范齐全,进货台账清晰明确,实现种子、农药、化肥等农资产品可追溯监管,有效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向农资经营者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引导经营者做到诚信守法经营,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避免违法违规经营。

期间,共检查肥料销售点2处、农药销售点2处、兽药销售点2处,种子销售点1处、饲料销售点3处。共发现违规销售饲料问题1处,现场查获不合格饲料21袋,并由县农牧综合执法大队对违规经营门店予以行政处罚。通过检查,进一步增强了农资生产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规范了农资销售市场经营秩序,为春耕生产顺利进行提供了坚实保障。下一步,我局将继续加大对农资产品的检查和打击力度,筑牢粮食安全和种源安全防线。

法律连接: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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