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土地管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迎来3大利好!

核心提示: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其中,与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土地管理
 8月26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其中,与农民切身利益紧密相关的《土地管理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因此,一直以来国家都是审慎稳妥地在推进。旧版的《土地管理法》在1986年制定完成,期间共经历过三次修改(1988年、1998年和2004年),此次已经是第四次修改。

总体来看,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把农村“三块地”改革的成功经验全部吸收到土地管理法,在农村土地管理方面做出了多项创新性的规定。具体说来,农民将享受到3大利好,一起来看看。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迎来3大利好!

一、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土地征收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在修法过程中备受关注。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在土地征收方面主要有三项调整和完善: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

在以往的农村土地征收纠纷中,很大一部分是围绕着征收是不是为了“公共利益”而产生的。这是因为,尽管已经规定只有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才可以征收土地,但“公共利益”一词历来就是个颇具争议、非常宽泛的概念。

这次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为哪些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

2、完善了保障体系

新《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因此,除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外,这次新增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这就为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3、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

把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必要时还要就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召开听证会,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迎来3大利好!

二、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加农民收入

此次《土地管理法》修改最大的亮点,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旧版《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上开展非农建设之前,必须先征地,将其转为国有土地,否则不能进行交易。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入市”。

这是土地管理法一个重大制度创新,取消了多年来集体建设用地不能直接进入市场流转的二元体制,为城乡一体化发展扫除了制度性的障碍。

同时,这也将大幅增加农民土地财产收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更好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新《土地管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农民迎来3大利好!

三、盘活宅基地,同时让农民“户有所居”

关于农村宅基地,存在一个比较尴尬的情况:一方面是“一户一宅”政策下部分村民宅基地不够用,一方面,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常年闲置,没有得到合理利用。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同时明确,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以上所说的“三大利好”,在新法中,还将“基本农田”全部修改为“永久基本农田”。这体现了对基本农田永久保护的理念不动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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